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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拒不配合违法建筑处置者将被翻倍罚款
作者:孙潇  来源:昆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7/6/16 10:44:04  点击次数:2801

日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再次经过修改的《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上一次征求意见稿,《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拒不停止服务或施工的,罚款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至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6月19日前,市民可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cgjfzc@163.com对《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产权类登记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城管、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方面的职责,并要求各责任单位对商业中心及住宅小区;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城郊结合部及列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区域和其他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办法》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认定合法建筑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对该建筑转让、抵押、交易等登记进行限制。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帮盖违法建筑将面临重罚

相较上一次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强了对设计、建设、水电气供应等单位、部门的要求。

其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服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报装手续。对于已经办理的,由应当停止提供服务,改为应在接到违法建筑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办法》还规定,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项目的施工作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监理违法建筑项目。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违反《办法》,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将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办法》,为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将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而拒不停止服务或者施工的,罚款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至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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