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丙申 通讯员 张弟)近日,安宁法院对安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出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对安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安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宁温泉街道办事处经营住宿、餐饮等业务,后因公司经营亏损,陆续拖欠20名公司员工工资16.7万余元及公司经营餐饮业务时所购猪肉款1.8万余元。2017年以来,安宁法院陆续受理了22件涉及该公司的诉讼案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件、猪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件。
安宁法院对上述22件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依法作出由该公司承担给付劳务费,给付买卖货款的判决。上述22件案件判决生效后,安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2件案件的原告遂向安宁法院申请执行,22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金额总计为18.5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安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其均以自己在省外,难以回来料理原公司事务为由,拒不到庭,也拒不申报财产,藐视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鉴于安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行为十分恶劣,安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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