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丙申 通讯员 普永梅)8月29日,晋宁法院院长李晖担任审判长开示范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7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昆阳派出所民警到昆阳街道办事处某村路段对车辆堵路情况进行处置。经调查,车辆堵路的原因系陈某英在该村内建房将砂石料堆放在路上。村民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无法开车回家遂将车辆停放在道路另一端,致使进村道路被堵。民警对陈某英、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堵路行为进行劝阻、要求及时移开车辆和砂石料。劝说无效后,民警传唤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到昆阳派出所接受调查。15时许,民警拿车钥匙到现场将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三人堵在桥头的车辆移开。16时许,陈某英仍不同意清开砂石料,被民警传唤至昆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天19时许,昆阳派出所民警及昆阳街道办事处乌龙村委会工作人员带领工程机械至陈某英家堆放砂石料的路段对堵路的砂石料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陈某英的儿子张某某出来阻止,辱骂民警并冲向推土机。民警劝阻无效后,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因其反抗,被民警按翻在地控制。此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陈甲看见张某某被民警控制在地上后就上前拉扯民警,不让民警控制张某某,期间打了一巴掌在民警崔某某左眼上。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陈甲带上手铐进行约束。随后赶来的杨某、李某某等人与民警发生拉扯、争执和理论。期间,被告人陈甲使用膝盖顶击协警任某裆部。经鉴定,民警崔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协警任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1时许,被告人陈乙和陈某英、陈丙、普某丁四人驾车赶到现场。被告人陈乙要求民警解开被告人陈甲的手铐,辱骂民警,扬言要用刀杀民警、开车撞民警。至21时10分左右,公安机关支援民警到场后才将相关人员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明知公安民警正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被告人陈甲辱骂、殴打民警,被告人陈乙辱骂、威肋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陈甲、陈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系被告人陈乙的女儿。)
今日法庭口头当庭宣判,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送达,被告人陈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采访了晋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锦,他介绍,被告人遇事不理智,在处理事情上善于激动,抵制民警公务、妨害公务,特别是被告人陈甲使用膝盖顶击协警任某裆部。经鉴定,民警崔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协警任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这一性质属暴力抗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这一案件在实际生活中很有警示教育作用,现在我手上还有妨害公务罪案件。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