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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晋宁区法院让庭审走进校园 让普法贴近学生
作者:记者 钱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8/9/14 9:13:50  点击次数:4070

 

(记者 钱丙申 通讯员 张伟 )细雨绵绵、微风送爽。9月13日下午,在开学后的第二周,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刑庭把庭审开进了位于滇池畔古滇大码头旁的晋宁区第二中学,公开审理了由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学校150名师生旁听了整个庭审,此次庭审还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本案审判长由晋宁法院李晖院长担任。

 

下午14:30时,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敲响,被告人李某某被法警押入巡回法庭接受审判。合议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整个庭审过程约一个半小时。

 

【案情回顾】

事件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21时许到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某酒吧喝酒,因之前的矛盾对来到酒吧的矣某某实施殴打,酒吧老板段某某劝说未果反被被告人李某某殴打。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回到住处后,又电话邀约许某某等人到该酒吧,在该酒吧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段某某打伤。

 

事件二: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从KTV唱歌、喝酒出来,途经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进宝路铁路桥时,遇超越其从身边走过的被害人罗某某二人,被告人李某某遂叫被害人罗某某二人“站住”,被害人罗某某二人未予理睬后,被告人李某某即持甩棍追上去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殴打,罗某某的朋友潘某某赶来进行劝阻,被告人李某某又持甩棍对被害人潘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罗某某、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潘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了判决。晋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没收销毁了作案工具甩棍。

 

庭审结束后,曾经在晋宁二中就读过的晋宁法院刑庭庭长黄锦,围绕慎交友、立大志、善思考、敢维权、要敬法向学弟学妹们做了以案释法。黄庭长语重心长的说到,对宪法法律要有敬畏之心,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正确对待,如实向学校、老师、有关机关单位把事情讲清楚,争取获得别人的理解、谅解而得到从宽处理。今天的案例中,被告人犯罪后逃避处罚,不遵守法律,视法律不顾,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抓获归案接受了正义的审判,每一个青少年都应该引以为鉴,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活动结束后,师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原来觉得法院的审判、开庭与自己遥不可及,平时都是在电视上看到,而今天第一次近距离的感受到了庭审的严肃性,让被告人的案例时刻提醒我们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希望法院庭审多走进校园,让庭审走进校园活动持续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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