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丙申)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结安宁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国锋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桂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28837.22元,作业设计编制费人民币30000元。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4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国锋、吴桂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以被告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首次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8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今,被告人唐国锋身为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兼青龙镇猴子山锰铁矿矿长,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经其决定并由被告人吴桂云实施,超审批范围在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双湄村委会猴子山林地上采矿、弃土,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提交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非法占用林地21.87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为6.89亩,用材林面积为14.98亩)。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非法占用林地21.87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唐国锋系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桂云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唐国锋、吴桂云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同时认为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21.87亩,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云南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设计,涉案地块植被及生产条件恢复作业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28837.22元,作业设计编制费用人民币30000元,应由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庭审中,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国锋、吴桂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该公司承担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进行破坏造成的损失—植被恢复费128837.22元及作业设计编制费人民币30000元无异议,但希望减免上述赔偿费用。
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国锋、吴桂云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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