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丙申 通讯员 张弟)12月19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在本院大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安宁市禄脿学校校长赖燮元受贿、挪用公款案。安宁市各公办学校书记、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市教育局机关部分干部职工及安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本案经安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燮元涉嫌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10月29日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赖燮元利用担任安宁市禄脿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与其具有服务管理关系的钱坤行贿款11.6万元,郑小斌行贿款0.4万元,张绍坤行贿款1.5万元,非法多次收受请托人刘志明行贿款1.1万元,吉学贵行贿款3.5万元、龙立新行贿款1万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赖燮元安排禄脿学校工作人员李某从其保管的学生寄宿补助费中取出12万元人民币挪用给邓凡辉用于公司经营,至2018年3月6日归还该笔款项。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赖燮元安排禄脿学校工作人员马某从其保管的家长培训费中取出5万元挪用给邓凡辉用于公司经营。截至案发,该笔款项未归还。综上,被告人赖燮元受贿19.1万元,挪用公款17万。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赖燮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赖燮元对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挪用家长培训费的行为,辩解认为不属于公款,不构成犯罪。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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