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州级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能力,近日,大理州发改委会同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大理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购置和储备管理、调运管理、使用管理、回收、轮换处置和报废管理、资金及费用、监督与处罚及附则共八章三十四条。
《办法》规定,州级救灾物资包括州级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省级调拔州级使用的救灾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捐赠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州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储备单位负责所储州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县市发改局每月5日前向州减灾备灾中心书面报告本区域所储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州减灾备灾中心每月10日前将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发改委。县市发改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州发改委报告上年度储备州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州发改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减灾备灾中心根据确定的州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州级救灾物资。
《办法》规定,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受灾县市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运使用上级救灾物资(含代省、代州储备物资)。县市应急管理局向州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州应急管理局根据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向州发改委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州发改委在接到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向州减灾备灾中心和县市发改局下达救灾物资调运通知,同时抄送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市应急管理局。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事后补书面手续。
《办法》规定,调拨使用的上级救灾物资所有权使用地本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同级救灾物资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救灾物资可釆用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发放救灾物资时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财目清楚、手续完备。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州级救灾物资棉质类(如棉被、大衣、毛毯)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帐篷、折叠床类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在保管期限到期前,由储备单位向州发改委、州应急管理局上报轮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轮换。轮换品质的到期救灾物资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其使用范围及用途。
《办法》规定,州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费用根据年度购置计划由州级财政负担。
《办法》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通联:云南省大理州应急管理局许金海
编辑张燕教审杨文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