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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车出事故致同车妻子身亡如何定罪
作者:徐鹏  来源:法治日报  更新时间:2020/9/3 21:41:10  点击次数:2009

丈夫驾车行驶超速致使操作出现失误,车辆撞向路边石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车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法律上该怎么处理呢?

 

820日,青海省民和县检察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并邀请县纪委、人民监督员、被害方家属及单位领导共同参与不起诉法律文书的公开宣告。

 

据了解,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416日早晨,张某某驾车带妻子上班,行驶至川古线25KM+200m处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撞向道路边石墩,造成夫妻俩当场受伤,车辆损坏。后周围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李某某经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27日,民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27日,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毁损伤死亡。

 

之后,民和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因超速致使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该案发生于亲属间,检察官积极与李某某方的亲属及两人的单位领导进行沟通,了解到张某某与李某某感情和睦,两人的孩子本打算五一结婚但发生如此悲剧,整个家庭都很悲痛。

 

“我姐夫人特别好,我们家里有啥事都靠他,这个事情发生后我们都觉得是意外,外甥本来也要结婚,现在家里成这样,希望检察院能从轻处罚。”李某某的妹妹说道。

 

民和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张某某系初犯、过失犯。

 

综上,民和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民和检察院结合本案实际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书。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对张某某开展训诫教育,告诫其作为公职人员,应当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并要自觉向身边的人宣传文明驾驶的重要性。张某某的孩子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长舒一口气后,向检察官说了一句“感谢……”

 

依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庭后表示,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法理、情理综合分析发现,张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从法理上讲,第一,张某某在本案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发过程时,如实交代了案发经过与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张某某属于初犯、过失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从情理上讲,本案中张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时间属于两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出有因。两人婚姻幸福并有一子,虽已成年但在本次事故中其母亲不幸离世,再将其父案科处刑罚也不利于家庭和睦与家庭稳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现代法治精神中,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目的,更有刑法的人文关怀。检察官办案既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让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信任法律,也要让人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对该案作出不起诉规定能够体现“法律无情人有情,此时无情胜有情”。

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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