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时事 云岭安全 文化教育 森林云南 关注民生 医疗卫生 名家书画鉴赏 企业形象 饮食文化 诗歌散文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法制报经济聚焦_云南法制经济网 >> 文章中心 >> 法案故事 >> 正文
朋友圈骂人被判道歉 律师:民法典强化名誉权保护
作者:宁军  来源:云南法制报  更新时间:2020/9/13 21:42:07  点击次数:2062

微信朋友圈已成了很多人分享生活状态的阵地,有人晒幸福、晒美食、晒美景,也有人在朋友圈诉烦恼,甚至发布对他人侮辱、诽谤言论,因为侵害名誉权,法院判决诽谤者须在朋友圈赔礼道歉10天。

 

因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矛盾。

 

2019616日、17日,为了泄愤,李某在朋友圈里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于113日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8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的案件,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陕西律师冯涛说,明年将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首先,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其次,对名誉权进行了系统性立法,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最后,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并且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宁军

推荐文章  
· 昆明:嵩明县书法协会走进学校乡村厂矿
· 国务院安委办第三督导组赴滇开展安全生产工
· 云南省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 昆明市委主要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 腾冲市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
· 晋宁区安委办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 云南省安监局讲党课
· 文山市一医院手术中停止治疗被停业整顿
热门点击  
· 数字经济·物联网财富盛典暨佳联大数据千人
· 云南晋宁独特的传统风味石将军卤腐深受人们
· 走进云滇观古堂_讲述罕见瓷烟筒背后的故事
· 中国冰岛茶业集团美股上市分享会在云南普洱
· 合作共赢共创辉煌   云南佳联大数据集团合伙
· 2024数字经济一物联网-A1财富盛典暨佳联易生
· 贵州习酒·云南醉临风酒业有限公司 2024 中
·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到会泽县危险化学品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媒体合作 | 电子邮箱 | 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871-63151829 订报及投诉:0871-63151956 内容纠错:0871-63151829 管理员信箱:ynfzbj@163.com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889697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云南法制经济网制作、维护 CopyRight 2024 鸿昌传媒版权所有 滇ICP备13002880号-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