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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建“阳光房”向物业工作人员行贿
作者:杨傲多  来源:法治日报  更新时间:2021/3/7 21:41:57  点击次数:2089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7月,家住成都武侯某小区的张某装修住宅时,想要为自家搭建一间漂亮的“阳光房”,但搭建过程却屡屡受阻——按照规定,张某的“阳光房”属于违规搭建,小区物业和相关行政部门会对张某违规搭建的行为进行阻拦并拆除其“阳光房”。

 

为了“阳光房”早日完工,张某找到该小区客服部经理徐某,希望徐某能帮忙协调关系,并付给徐某现金6万元。徐某收到钱后,在装修审批、业主纠纷协调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使得张某顺利搭建完了“阳光房”。

 

201938日,张某的“阳光房”被相关行政部门发现,随后被依法强制拆除。“阳光房”被拆除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徐某随即归还张某6万元好处费。目前,法院已依法追回该款项。

 

202012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225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现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某表示非常懊悔,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事情这么严重,但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和教育。

 

本案承办法官林秋洁表示,很多人以为只有对公职人员行贿才构成犯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但实际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以上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在本案中,张某给予徐某6万元好处费,违规搭建“阳光房”,徐某在装修审批和协调业主矛盾方面给予方便。这种行为危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损害小区环境美观,理应受到法律惩处。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宣判。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蒋健、陈茜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既往案例,若业主改造、搭建的设备平台为建筑物共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的改建影响了其他业主房屋的通风、采光,故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力决定违章搭建的。如果通过行贿,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系违章搭建而不予制止,反而提供帮助,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前提下,其行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违章搭建的业主,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杨傲多 通讯员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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