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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 昆明一男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李熙临  来源:云南网  更新时间:2021/4/22 20:27:26  点击次数:2235

421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承办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从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致使他人财物受损,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32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饮酒。2150分许,被告人刘某将喝完的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无视楼下路人和行驶车辆的安全,从其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致使他人财物受损,并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

 

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整个社会都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西山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昆明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以刑法之重,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李熙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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