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8日上午,安宁法院草铺法庭法官刘唐兵和书记员李越到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村对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现场调解,通过“讲法、讲情、讲理”,最终,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系同村村民。原告杨某某常年做销售猪饲料生意,2014年9月8日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因养猪到原告处以赊账方式陆续购买饲料,共产生饲料款2708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给原告3000元,还剩余24080元未一直未支付。原告杨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安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饲料款24080元,支付自2014年9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刘唐兵法官审查了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发现杨某某的证据系杨某某自己书写的账本,且欠款记录没有李某某的签字确认。如果未经过被告李某某的追认,是难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刘唐兵法官多次打电话给被告李某某,均联系不上李某某。刘唐兵法官又多次前往被告李某某家,也找不到其本人。后刘唐兵法官依托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联系上了被告李某某的妻子朱某,在朱某的带领下,顺利地在附近山上的一个养猪场找到了被告李某某。刘法官向李某某讲明情况后,李某某承认欠杨某某饲料款,但表示,因欠款时间过长,记不清了,对欠款24080元数额有异议,且不愿意承担利息。

在接下来刘法官组织的调解中,刘唐兵法官对被告李某某释法明理,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但收效甚微。被告李某某仍然坚持己见。原告杨某某因为饲料经营困难,所开的饲料店已经倒闭,急需用钱。看到被告李某某的态度,情绪十分激动,与被告李某某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基于这样的情况,刘唐兵法官决定另寻解决思路,他在接触李某某的妻子朱某后,发现其较通情达理。于是,决定去做朱某的思想工作,让朱某帮忙从中调解矛盾。朱某一番劝说后,被告李某某的态度果然有所转变。最终,在刘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又一次调解中,在朱某的协助下,双方终释前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某饲料款24080元,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基层稳,天下安,民事案件无小事,看似简单的矛盾纠纷如处理不当,也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本案中,杨某某身处困境,如果刘唐兵法官在原告杨某某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案办案,简单判决其败诉,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产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而作为一名资深民事法官,刘唐兵法官凭借接地气,讲策略,懂心理的工作方式,从被告李某某的妻子朱某入手,让朱某协助做调解工作,为这起困难重重地纠纷化解赢得了转机,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
文图: 李波
编辑杨文翠 校对邵艳彬 审核吴仕平 主编钱丙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