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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作者:吴劲松  来源:昆明日报  更新时间:2022/5/29 22:05:16  点击次数:1636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类型和适用标准,要求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原则上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建设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供应群体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人群

 

《通知》提出,昆明市将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市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分配。

 

适用标准

 

改建房最低运营年限不少于8

 

《通知》明确,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得新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合法批准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202211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政策支持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为加快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昆明将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保障。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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