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驾驶车辆发生口角而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官某某因驾驶摩托车在金平县老集寨乡白乐寨至老集寨500米处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货车会车时发生口角,官某某先后联系杨某、肖某等人在白乐寨村路段、乌拉河路段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货车截停,并在乌拉河桥上、元阳县金三角加油站处分别用拳脚、石头、木棒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李正才。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官某某以威胁被害人李某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的方法向李某索要人民币3600元。当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官某某在乌拉河桥上等待李某从小货车上拿钱交付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赵岗 张耀辉 黄永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