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后,冲到加油站里要买散装汽油,在被工作人员拒绝后,突然趁人不备拔出加油抢、点燃打火机,威逼油站员工,幸得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才化解了险情。官渡区法院以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现场】与工作人员对峙威逼非要加装散油
今年1月11日21时许,官渡区一加油站来了一名醉醺醺的男子,男子走进加油站后,就声称“要加油”。
这可让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为难了,男子没有开车来油站怎么加油?这时,男子提出了他要加散装汽油,可根据规定,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要求他开派出所的证明后,才能加散装汽油。
一听这话,男子突然激动起来,大声地问:“只是加一小瓶汽油,为什么要开证明?”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注意,他突然抄起一把加油枪。
拿到加油枪后,男子又从身上摸出一个打火机,就这样一手持加油枪,一手握着点燃的打火机,和加油站里的工作人员对峙,威逼加油站工作人员给他加散装汽油。
为先暂时稳住这名男子,加油站工作人员一边“答应”帮他去找瓶子加油,另一边赶紧趁着间隙报警求助。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迅速控制住男子。
【交代】酒喝多了想买汽油报复原单位
经查,该名男子为马某某,40岁。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月12日被官渡分局刑拘,1月26日被逮捕。
据马某某交代,当天下午他喝了不少酒,想起工作上的不顺利,一时气愤,就想加点散装汽油,回到原单位“报复”,于是他独自一人走到加油站要买散装汽油。
今年6月19日,官渡区检察院以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官渡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6日,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故意在加油站内手拿加油枪,点燃打火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提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指控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林舒佳 |